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