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对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重点安排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