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