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居家养老服务法规政策、服务内容的宣传,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等知识,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非法侵害的能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