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情况;

(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的情况;

(八)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领导干部(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