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大、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司法、财政、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等各类监督主体的沟通协调;探索深化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