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