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