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