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结果第三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将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