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结果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