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审计机关对本级以及下一级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其设立、管理、风险控制和退出等情况;财政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采取注资国有企业的方式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