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或者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经批准使用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延伸调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