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支持第二十七条有效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