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尚未生效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协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区域内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建设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综合产业园区,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