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科技、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国资、体育、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