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