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尚未生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