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尚未生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