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尚未生效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理,处以每处(张)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