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尚未生效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责任,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