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垃圾。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