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Not yet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垃圾。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