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