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三)根据需要建立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同其监督物业服务人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对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小区,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自治管理;
(五)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