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工作衔接联动,推动火灾隐患排查、违法行为处罚、失信联合惩戒、综合会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中,发现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