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