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食品供应单位、周边商铺的食品安全检查。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每餐应当有学校负责人和班级负责老师与学生同标准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家长参与陪餐。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陪餐计划、陪餐记录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