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推进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儿童厕位、洗手池、休息活动区等。

支持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力量建设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

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扩充儿童美育资源。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