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友好理念,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导向,为儿童更好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