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友好理念,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导向,为儿童更好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