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公平、便利、优质的基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当地生活。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数据库,加强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困境儿童精准服务管理。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