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尚未生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更新中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