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的落实等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