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尚未生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公有房屋的,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方式归集公有房屋,实施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的,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