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九条尚未生效鼓励、支持物业权利人在符合城市更新相关规划条件下,对其依法取得的老旧建筑、设施,自行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实施自主更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符合条件的自主更新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容积率奖励、专项资金扶持等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