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环境改善、功能提升等要求,根据各类更新活动的差异性和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有关建筑改造、空间提升、安全韧性、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等方面技术规范,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指引,并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