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尚未生效

支持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等条件下,对老旧厂房、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进行改造,推动既有建筑功能合理转换和混合利用。

既有建筑功能转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权利人可以根据建筑主导功能申请变更建筑的土地用途,但不得申请变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既有建筑功能转换和土地用途变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