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尚未生效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利用的,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依法通过加建、改建或者增加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修缮和整治传统民居、传统建筑组群的,应当延续其布局特征和特色风貌,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合理增设厨卫、适老化设施等,提升宜居性。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