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利用的,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依法通过加建、改建或者增加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修缮和整治传统民居、传统建筑组群的,应当延续其布局特征和特色风貌,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合理增设厨卫、适老化设施等,提升宜居性。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