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低效产业用地的,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地块内混合布置工业、仓储、科研、办公、商业、服务业等用途兼容的功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变更土地开发强度或者用地性质的,可以依法申请变更。

混合用地的主导用途、混合比例、工业用地规模等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