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实施公共空间类更新的,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桥下空间、慢行系统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周边文化、产业、生态资源,协同实施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建设滨水休闲带、文化体育设施、特色街区等公共活动场所,完善城市公园和绿道网络体系,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特色风貌。公共空间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对相关公共设施、场地等进行改造、调整,提升应急避难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