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实施保护传承类更新的,应当依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整体格局和特色风貌。保护传承类更新项目应当以微改造和综合整治方式为主,消除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消防等安全设施,提升整体环境品质。禁止违反规定拆除、迁移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或者更改、弃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