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