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尚未生效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可以设置基层文物保护组织或者专(兼)职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聘用的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应当给予适当报酬。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