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研究和利用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