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研究和利用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文物数字化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数据库,推进文物数据共享,推进文物资源数字标准化采集和展示利用,创新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在文物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鼓励提升数字化监控水平,对文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