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并纳入有关规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