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构建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新场景;

(三)参与有关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审定;

(四)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