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岗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技术推广协同机制,健全服务网络,发挥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主体的作用,提升农业技术推广整体效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