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尚未生效获得国家和省农业技术推广表彰奖励的,可以作为晋升职称等级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制定政策,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