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岗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公共场所、测试化验仪器等工作条件,并配置农业技术推广先进设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调拨或者侵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财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