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推进谷子、高粱、杂豆、莜麦等杂粮育种技术科技攻关,培育具有突破性的优质、高产、抗逆新品种,推广杂粮品种标准和操作规程,推动杂粮精深加工,提高杂粮产业附加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畜禽、蔬菜、鲜干果、中药材等特优农业技术攻关和推广,培育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