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第十七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有机旱作农业技术体系,组织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结合当地生态特点研究、试验和推广下列有机旱作农业技术:(一)传统种植技艺与现代农机装备融合的轻减化栽培技术;(二)用地与养地结合协同技术;(三)节水蓄水高效抗旱的增值增效技术;(四)化肥农药绿色生产技术;(五)其他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有机旱作技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